大數據的時代已經來臨,推動資料經濟的發展。龐大的數據一旦經過分析,就可能成為掌握未來市場變化的黃金。行動裝置技術與物聯網的開發,使得資料量越多、運用層面越廣。然而,大數據並非任意供人取用,國家也因應此項發展衍生出許多相關法律,本所4月30日請到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暨研究所的葉志良老師,同時也是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的負責人之一,帶大家了解大數據背後所隱含的法律知識,身為資訊提供者的我們,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。
當資料分散在個人或小團體時,注重的是私密資料的保護,當資料規模擴大,法律的重點則轉向資料控制者對資料掌握的正當性。實體商品會隨著時間消耗,然而數據卻相反,使用越久、價值越高,現今大數據分析看似帶來許多好處,但數據蒐集來源不明,以及資料與消費者關聯的界線模糊。因此,企業應謹遵「去識別化」的原則,讓資料無法透過分析與再構連結至特定個人,以利大數據資料的保存與維護。
大數據的運用也有可能為社會帶來負面影響,在進行資料剖析時,企業刻意排除或偏頗特定族群,或是在資料蒐集上,引起消費者的爭議或疑慮。且大數據需一定資金支持才得以運作,其結果面多偏向政府與大企業的利益,個人與小團體較難投入其中。
在大數據資料蒐集的當下,消費者往往忽略自身隱私的保障。這時法律應確保個人的隱私權利不受他人干擾,即使在公開場合也能被保障。在資料蒐集與個人保護間拿捏得宜,政府與企業在相關法規上秉持「透明性」,才能有效消除消費者的疑慮。
當企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,應表明特定目的、蒐集方法與使用時間。在進行後續數據分析時,也不應背離此原則。然而個人部落格、臉書的資料取用,名嘴、媒體的資料蒐集,卻基於公共利益而不受規範。由此可見,個資法對個人資料揭露與取用的保護,依舊存在許多模糊地帶。當公眾利益與法律產生衝突時,葉志良認為,應判斷何者產生的價值較大,當大數據所展現的社會利益較大時,應支持大數據運用的創新,反之則應依循法律,無法全然透過法律對一方進行絕對保護。
個人資料的蒐集最小化與告知同意,一直是個資法的基本原則。然而,消費者在面對網路通知條款時,經常未仔細閱讀即按下同意鍵,使大數據的資料蒐集很多時候是在「被告知,但不知情」的情況下發生。但若是要讓消費者在完全告知同意下獲取資料,往往緩不濟急,造成大數據運行困難,這也是法律面對大數據的兩難之處。
當資料無法勾勒出特定個人時,才是大數據所運用的範疇。看似清楚的二分法,在資料量累積越多時,界線將漸漸模糊。透過資料的再分析,極有可能「再識別」出特定個人,侵害到個資法的權益。葉志良認為,企業應從取得資料時的告知同意,逐漸轉化為「去識別化」。當企業利用手中握有的資料進行分析時,一旦消費者察覺問題,應主張自我權利的保護。網路資料的權利,不單是政府與法律的責任,專業的第三方團體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,協助資料查核,並制衡企業過度利用資料。當業者手中握有的資料越多,遭受竊賊攻擊的可能性越大,企業也應致力於資料安全的提升,降低消費者疑慮,有利企業正面形象發展。
不只是隱私權與個資法,近年國際各方也積極推動資料相關的法律。如歐盟致力於網路上的「被遺忘權」,民眾可主張刪除Google等搜尋引擎上與個人相關的資料。秉持著「人民有知的權利」,台灣近年也大量投入「開放政府資料」,建立透明、公開的資料庫,提供民間與企業便利的取用與再利用。此舉不僅有利政府施政,也能為社會創造利益。
物聯網的運用也是大數據分析的一部份,透過行動裝置的發展,開發出許多相關技術,吸引眾多產業投入其中。在物聯網的資料運用上,注重資料取得的可靠性、傳遞有效性、控制與最佳化。葉志良也提出「資料心證」,主張物聯網所蒐集的資料,應由消費者與取得者共同所有,並讓民眾擁有資料蒐集與否的選擇權。
身處大數據時代,消費者不該只扮演旁觀者,而是成為資料經濟中的一份子。唯有主動了解與參與,才能讓資料提供更安心。企業不應將眼光侷限在大數據分析的利益面,也應注重背後所隱含的法律權益,杜絕無限制的數據蒐集,加強民眾信賴感,才能有效啟動資料經濟。
|